選自曼瑟爾‧奧爾森著,《集體行動的邏輯》,上海三聯,1995,第一章,<團體和組織理論>,pp. 5-14,第二章,<團體規模與團體行為>,pp. 70-74;第六章,<「副產品」和「特殊利益」理論>,pp. 191-193。字句曾按原文修改。
<團體和組織理論>
1. 組織的目的
大多數(儘管不是全部)團體中的個人實行或以其名義採取的行動,都是通過組織實行的。因此,值得對組織作一般或理論的研究[1]。邏輯上,研究組織的起點就是研究組織的目的。但是,組織有眾多不同類型、形態與規模,即使是經濟組織也是如此。由此帶出的問題是,組織是否存在共通之單一目的。然而,有一個目的為大多數組織共有,並肯定所有側重於經濟的實際組織都以此為目的,那就是增進其成員的利益。這一點至少在經濟學家的觀點而言相當清楚。確切地說,有些組織會因無知而未能增進其成員的利益,而另一些組織可能會受到誘使而只為其首腦的目標服務[2]。但是,不去增進其成員利益的組織往往會因此消亡,這一情況肯定大大限制不為其成員服務的組織之數量。
組織或社團的存在是為了增進其成員之利益,這一思想並非經濟學之獨創;亞里士多德早就提出了這種觀點。他寫道︰「人們為了獲得某些好處而一同遠行,通過貢獻所需以滿足生命的目標;同樣,政治社團似乎是為總體的好處而自發地出現並繼續存在。」[3]較近代的社會心理學家萊昂‧費斯廷格指出︰「團體成員身份的吸引力並不怎麼在於純粹的歸屬感,而在於能夠以這一成員身份獲得甚麼好處。」[4]已故的政治學家哈羅德‧拉斯基理所當然地認為,「社團的存在是為了滿足團體成員共有的目的。」[5]
本研究的焦點是那些預期會增進其成員利益的組織。[6]工會預期會為其成員爭取更高的工資和更好的工作條件;農場組織預期會爭取對其成員有利的法律;卡特爾預期會為參加的企業爭取更高價格;公司預期會增進其股東的利益[7];國家預期會增進其公民的共同利益(儘管在這國家主義的時代,國家除了公民的利益之外還有它自己的利益和野心)。
請注意所有這些不同類型的組織預期會增進的多數是共同利益︰工會會員對更高工資的共同利益,農場主對有利法律的共同利益,卡特爾成員對更高價格的共同利益,股東對更高紅利和股價的共同利益,公民對良好政府的共同利益。毫不意外,上列不同類型的組織都假定主要會為其成員的共同利益服務。純粹私人和個人的利益可以通過個人、沒有組織的行動爭取,而且通常更為有效。當個人的、沒有組織的行動能夠同樣、甚至更有效地爭取個人利益時,建立組織就顯然並不合理。例如,僅僅為了玩單人紙牌遊戲,而建立一個組織並無意義。但是當相當數量的個人擁有共同或者集體利益時——當他們擁有相同之意圖或目標時——個人、沒有組織的行動(正如我們很快會看到的那樣)或者根本無力增進該共同利益,或者不能充分地增進該利益。因此,當存在共同或團體利益時,組織就能發揮其作用。而儘管組織往往也會服務於純粹的私人、個人的利益,它們的特徵和主要功能仍是增進團體中人的共同利益。
大多數關於組織的文章都暗地假設組織的存在是為了增進團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前述的兩位作者已經明確表示此假設︰哈羅德‧拉斯基強調組織的存在是為了實現「團體成員共同擁有的」目的或利益,而當阿里士多德辯稱政治社團的出現與存續是因為它們帶來的「總體的好處」時,他顯然也有類似觀念。R. M. 麥基弗也明確指出,「每個組織都預設了一項其成員共有的利益。」[8]
即使是沒有組織的團體,至少在討論「壓力團體」和「團體理論」時,「團體」一詞也意味着「一些共同利益的個人」。當然,甚至把一些隨機挑選的人(因此不存在任何共同利益或一致的特點)也可以稱為一個「團體」;但關於團體的大多數討論似乎關心的主要是有共同利益的團體。如現代政治學「團體理論」的奠基人阿瑟‧本特利所述,「不存在沒有其利益的團體」[9]。社會心理學家雷蒙德‧卡特爾的觀點同樣鮮明,他說「每個團體都有其利益」[10]。本書中的「團體」一詞也沿用這一意思。
正如可以假定一個組織或一個團體的成員擁有共同利益[11],他們顯然也擁有不同於組織或團體中其他人的純粹個人利益。例如,一個工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是更高工資,但同時每個工人的特殊利益是他的私人收入,這不僅取決於工資水平,也取決於他的工作時間。
2. 公共財貨和大型團體
組織中個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相結合的情況可與競爭性市場的情況類比。例如,在一個完全競爭產業中,企業的共同利益是產品更高的價格。由於在這樣的市場中統一的價格肯定更為普遍,因此,除非這個產業中其他企業也提高價格,否則單一企業不能自行訂出更高的價格。但是在一個競爭性市場中的企業同樣也希望賣出盡量多的產品,直到生產一件產品的成本超出其價格為止。在這一點上企業之間不存在共同利益;每個企業的利益與其他任何一個企業的利益都是抵觸的。因為某一企業賣出得越多,任何其他企業的價格和收入就越低。簡單而言,所有企業對更高的價格有共同利益,而在產出上則利益互相衝突。這可以用簡單的供求模型來說明。為了簡化論證,假設一個完全競爭產業暫時處於非均衡狀態,價格超過所有企業在當前產出下的邊際成本。同時假設,所有調整將由產業中已有的企業而非新加入的企業實行,而且這一產業處於需求曲線無彈性的部份。由於價格高於所有企業的邊際成本,產出因此增加。但當所有企業都增加生產,價格就會下跌。實際上,由於假設產業的需求曲線是無彈性的,因此產業總收益將會減少。顯然,每一個企業都發現當價格高於邊際成本時,增加產出是有利可圖的,但結果卻是每個企業的利潤減少。早期的經濟學家可能對這一結果抱有懷疑[12],但今天在一個完全競爭產業中的尋求最大利潤的企業,會採取與其團體利益背道而馳的行動,這一事實已被廣泛地理解並接受了[13]。一個由尋求最大利潤的企業組成的團體會採取減少它們總利潤的行動,因為,根據定義,在完全競爭中每個企業是如此之小,以致於可以忽略其產出對價格的影響。每個企業都發現,增加產出直到邊際成本同價格相等,並忽略其額外產出對產業狀況的影響是對其有利的。確實,最終結果是所有的企業都受到損失,但這並不意味着每個企業沒有使其利潤最大化。如果一個企業預見產業產出的增加會導致價格的下跌,因此限制自己的產出,它受到的損失會更大,因為不管怎樣價格都會下跌至相近水平,而它的產出卻更小。一個完全競爭市場中的企業減少企業,只能從中得益甚少(或者只有該產業額外收益的一小部份)。
由於這些原因,現在人們一般已經懂得,如果產業中的企業都尋求最大利潤,產業整體的利潤會比企業不那樣做時少[14]。而且幾乎每一個人都會同意,這一理論結論符合純粹競爭市場中的事實。這一正確結論重要之處在於,儘管所有企業有追求產業產品更高價格的共同利益,但每一個企業都希望其他企業承擔獲得較高的價格所需的成本——這裏為產出必須減少。
要防止價格在剛才描述的完全競爭市場過程中下跌,幾乎唯一的方法就是外部干預。政府價格資助、關稅、卡特爾協議和諸如此類的措施,可以防止完全競爭市場中的企業採取與其利益相悖的行為。這樣的支援或干預頗為常見。接下來的重要問題是它們是怎樣產生。一個競爭產業是如何獲得政府援助以維持其產品價格的?
假設有一個競爭產業,其中大多數的生產者希望通過關稅、價格資助計劃或其他政府干預來提高其產品價格。為了從政府獲得這些幫助,這一產業的生產者大概需要成立一個遊說組織;他們需要組成一個積極的壓力團體[15]。這一遊說組織可能需要開展一個相當規模的活動。如果遇到很大阻力,還需要一大筆錢[16]。它也需要公共關係專家來影響報紙輿論,還要進行廣告宣傳。也許它還需要專業組織者,以組織憂心忡忡的產業生產者召開「自發的基層」會議,並讓產業人士寫信給他們的國會議員[17]。這一爭取政府援助的活動不僅要花費某些產業生產者的時間,還要花費他們的金錢。
完全競爭產業在爭取政府援助中遇到的問題,與它在市場中企業增加產量而引起價格下降的問題,有驚人的相似之處。正如個別生產者為提高其產業之產品價格而限制其產量並不理性,要他犧牲時間和金錢來支援其產業的遊說團體獲得政府援助同樣並不理性。在兩種情況中,讓個體生產者承擔任何費用都是違背其利益的。一個遊說團體,一個工會,或任何其他組織,雖然它為一大群企業或工人的利益服務,也不會從該產業中理性、自利的個人那裏得到任何資助。即使產業中的每個人都確信,建議的方案將有利於他們(事實上可能有些人不這麼認為,這將使組織的任務更困難),情況仍是如此[18]。
儘管遊說組織只是組織和市場之間邏輯類比的一例,它在現實上仍相當重要。現存許多強大而且資金雄厚的遊說組織深受群眾支持,但這些遊說組織並不是靠它們在立法上取得的成就而贏得支持的。現時最強大的遊說組織是由於其他原因獲得資金和支持的,這一點將在之後論述。
一些評論家也許會爭辯說,理性的人確實會支持一個為其利益服務的大組織,如遊說組織,因為他知道,如果他不支持的話,其他人也不會這樣做,這樣組織就會失敗,他也得不到組織本來可以提供的利益。這一論點需要放在完全競爭市場作對比。因為用同樣的理由可以辯稱,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裏,價格永遠不會低於壟斷團體制定的水平,因為如果一家企業增加產量,其他企業也會同樣這麼做,價格就會下跌;但每家企業都預見到了這一點,所以就不會引起產量增加以致價格劇跌的連鎖反應。事實上,在一個競爭市場中情況並非如此;在大型團體中情況亦非如此。當涉及到的企業的數量龐大時,沒有人會注意到一家企業的產量增加對價格產生的影響,所以沒有人會因此而改變計劃。與之類似,在一個大型組織中,少了一個資助者並不會顯著增加其餘任何一名資助者的負擔,所以一個理性的人不會相信,如果他從一個組織中退出的話,他會令其他人也這麼做。
上述論點必定與下述的經濟組織有些聯繫︰這種經濟組織協助人們以其他手段獲得可在市場活動獲得的東西。例如,工人依靠工會組織,獲得他們通過個人努力在市場中得到的東西——更高的工資,更好的工作條件,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如果工人在工會中,沒有遇到部份他們在市場中也遇到的問題的話,那實在是很奇怪的,因為他們在兩處的努力多少有相同的目標。
不管目標有多麼相似,評論家可能會反駁說,在組織的態度與在市場中的態度截然不同。在組織中經常還牽涉到情感或意識形態的因素。這一點是否會使這裏提出的論點與現實脫節?
組織中最重要的類型——國家——可以用來檢驗這一反對意見。愛國主義可能是當代忠於組織的非經濟動機中最強烈的。許多國家從某些有力的意識形態,如民主或共產主義,或者還通過一個共同宗教、語言或文化以壯大和團結。國家不光有這麼多有力的支持來源,它在經濟上也十分重要。幾乎任何政府對其公民都有經濟上的好處,因為其法律和規條是所有文明經濟活動的前提。但是,儘管有愛國主義的力量、意識形態的感召、共同文化的聯繫和法律規條制度的不可或缺,現代史上沒有任何重要國家能夠靠自願的集資或捐款來供養自己。對大多數國家來說,慈善捐款甚至不是歲入的重要來源。需要的是稅款——照定義就是強制的付款。實際上正如老話所說,需要稅款就像死亡一樣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連掌握所有的情感來源的國家,也不得不靠強制手段來資助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活動的話,似乎大型私人組織要想使其個體成員自願捐款,也是十分困難的[19],儘管它試圖增進的正是個體成員的利益。
國家不能夠靠自願的集資或捐款而生存下去,而必須依靠稅款,是因為一個國家提供的最根本服務,從一個重要的面向來說[20],就如同一個競爭市場中較高的價格︰只要有人能夠得到它,那實際上每個人都能得到它。政府提供的最基本的物品和服務,如國防和治安,以及法律和規條系統,實際上是服務於國家中每個人的。要剝奪那些沒有自願承擔政府開支的人受軍隊、警察和法庭保護的權利,即便可能,也是不可行的,因此才需要收稅。政府提供的共同的或集體的利益,經濟學家通常稱作「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概念是公共財政研究中最古老和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公共的或集體物品的定義為︰任何物品,如果一個團體X1,…,Xi,…Xn中的任何個人Xi能夠使用它,就不能避免那一團體中的其他人使用[21]。換句話說,那些沒有購買任何公共或集體物品的人,不能被排除在使用與分享這種物品之外,而這在非集體物品是可行的。
然而,公共財政研究者卻忽略了,實現了任何公共目標,或滿足了任何公共利益,意味着該團體已獲得了一件公共的或集體物品[22]。一個目標或意圖對一個團體來說是公共的,意味着這個團體中沒有人能被排除在實現這一目標所帶來的利益和滿足之外。正如本章開頭幾段所指,幾乎所有的團體或組織都服務於其成員的共同利益。如R. M. 麥基弗所述,「人們……有共同利益,並把此視為他們的事業。……這一事業不可分地包含他們每一個人。」[23]組織的實質之一就是它提供了不可分的、普遍的利益。一般而言,提供公共或集體物品是組織的基本功能。一個國家首先是一個為其成員——公民——提供公共物品的組織;其他類型的組織也同樣地為其成員提供集體物品。
正如國家不能靠自願捐款或在市場上出售其基本服務來維持一樣,其他大型團體也不得不提供一些不同於公共物品的約束力或吸引力,使個體成員幫助承擔維持組織的重擔。典型大型組織中的個體成員處於與完全競爭市場中企業,或國家裏納稅人相似的立場︰他個人的努力不會對他的組織產生顯著影響,而且不管他是否有為組織出力,他都能夠享受其他人帶來的好處。
這裏並沒有說國家或其他組織只提供公共或集體物品,政府經常提供非集體物品,如電力,而且通常像私人企業一樣在市場出售這類物品。而且,像本書後面將要表明的,那些不能強制個人加入的大型團體必須提供一些非集體物品,以吸引潛在的成員加入。然而,集體物品仍然是典型的組織物品,因為一般非集體物品總可以通過個人的行動獲得,而且只有當涉及到共同目標或集體物品時,組織或團體的行動才是不可或缺的[24]。
<團體規模與團體行為>
……
3. 社會誘因和理性行為
可以肯定,經濟誘因不是唯一的誘因;人們有時候還會因為希望去獲得名聲、尊敬、友誼及其他社會和心理目的而行動。儘管在討論地位時經常用到「社會經濟地位」一詞,表示在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之間有着某種關聯,但無疑有時候這兩者是不同的。因此必須考慮以下可能︰當不存在經濟誘因驅使個人為團體利益作貢獻時,可能也有一種社會誘因會驅使他這麼做。顯然這是有可能的。如果對一件集體物品感興趣的小團體成員,同時也是私人朋友,或同屬一個俱樂部,當團體部份成員把提供集體物品的負擔推給別人,那麼即使他們能依此行動在經濟上得益,他們在社交上也會受損,而且這一社交損失可能超過經濟收益。他們的朋友可能會運用「社會壓力」,推動他們承擔實現集體目標的責任,否則俱樂部會開除他們。這些措施可能會有效,因為日常觀察揭示出,大多數人很重視他們與朋友和熟人的交情,也很看重社會地位、個人聲望和自尊。
然而,這些驅使個人採取團體導向行動的社會誘因存在,沒有抵觸或削弱本書的分析,反而是強化了它,因為社會地位和社會認同是個人的、非集體的物品。社會制裁和社會獎勵是「選擇性誘因」;即它們屬於可以用來動員一個潛在團體的誘因。社會誘因的本質是它能區別個人︰不服從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個人則會受邀加入核心的小團體。許多研究組織理論的學者正確地指出,應該用分析貨幣誘因的方式來分析社會誘因[25]。而且還能用同樣的方法來分析其他類型的誘因[26]。
一般而言,社會壓力和社會誘因只有在較小的團體中才起作用。這些團體很小,成員間有面對面的接觸。儘管在只有少量企業的寡頭壟斷產業中,不顧別人利益以削價來增加自己銷售的「騙子」會惹來強烈不滿,在一個完全競爭的產業中卻不會存在這種不滿情緒;實際上,在完全競爭產業中能令銷售和產量增加的人一般受到尊敬,其競爭對手會視之為榜樣。譬如說,觀察過農場主團體的人都知道,最多產的農場主,其地位一般最高,儘管他賣得最多也最應該對價格下降負責。大團體和小團體的不態度,可能有兩個原因。第一,在大型的潛在團體中,根據定義,每個成員都微不足道,他的行為不會產生甚麼影響;因此一個完全競爭者,或其他某個潛在的團體的成員,去責怪或咒罵另一成員自私的、反團體的行動就顯得沒有甚麼意義,因為不管怎麼樣,不服從者的行動都沒有決定性。第二,在任何大型團體中,成員不可能彼此認識,因而團體事實上也不可能是一個友誼團體;所以即使一個成員沒有為其團體的目標作犧牲,他的社會地位一般也不會受影響。回到農場主的例子,顯然一個農場主不可能認識所有出售同樣商品的其他農場主;他會覺得,他在其中衡量自己地位的社會團體,與他在其中分享集體物品利益的團體之間,並沒有甚麼關係。因此,社會誘因不會引導潛在團體的成員去獲取一件集體物品。
然而,在一種情況下,社會誘因可能會在潛在團體中引致團體導向的行動。這就是「聯邦」團體——一個團體被分成幾個小團體,每個小團體都出於某種理由與別的團體組成一個大團體的聯邦。如果中央或聯邦組織為其成員組織提供某些服務,它們可能會運用社會誘因來使每個小團體的成員為實現整個團體的集體目標作出貢獻。因此,運用選擇性的社會誘因來動員潛在團體獲得集體物品的組織,必須是較小團體的聯邦。然而更重要的是,社會誘因主要是在小團體中才顯得重要,只有當大團體是較小團體的聯邦時,它們才在大團體中起作用。
那些足夠小而可劃分為「特權」或「中介」的團體因此有雙重的優勢,它們不光有經濟誘因,還可能提供社會誘因,以引導其成員為獲得集體物品而努力。另一方面,大型的「潛在」團體總包括許多人,他們不可能彼此都認識,因此不大可能(除非大團體是由聯邦小團體構成的)產生足夠社會壓力來幫助它從集體物品中得益。當然,在美國完全競爭產業的歷史中,有很多證據可以支持對大團體社會壓力的懷疑。這樣,如果社會壓力對大團體和小團體產生的作用完全不同這一結論成立,它就進一步削弱了傳統的自發組織理論[27]。
有些評論家可能會反駁說,即使在大型或潛在團體中不存在社會壓力,也不能推論潛在團體概念所假設的完全自私和利潤最大化行為必定重要;甚至在沒有社會壓力的情況下,人們也可能採取無私的行動。但是這對潛在團體概念的批評是離題的,因為這一概念並不需要假設一定要有經濟學家通常在市場中發現的自私自利和利潤最大化行為。只要這裏提出的大型或潛在團體的概念講究的是嚴格的「理性」行為,那麼不管行為是自私的還是無私的,這一概念都是正確的。即使一個大團體的成員完全不顧自己的利益,他也不會理性地為提供集體或公共物品作出貢獻,因為他的貢獻無足輕重。一個把其他農民的利益置於自己利益之上的農民,不一定會限制自己的產量以提高農產品的價格,因為他知道他的犧牲不會給任何人帶來多大的好處。這樣一個理性的農民,不管有多麼無私,也不會作出這種徒勞無益的犧牲,但他會傳播他的善行,以對某些人產生顯著影響。不能帶來明顯效果的無私行為,有時甚至被認為是不值得稱讚的。一個想用一只桶來擋住洪水的人,大概會被那些試圖幫助他的人認為是一個怪人而不是一個聖人。無疑,用一只桶可能無限小地降低河水的高度,就像一個農民限制自己的產量可以無限小地提高價格一樣,但是在兩例中效應都是可以忽略不計的,而且那些為了獲得微不足道的改善而犧牲的人甚至得不到無私行為應得的讚揚。
因此,關於大型潛在團體的論點並不一定意味着自利的行為,儘管這樣的行為和它一致[28]。唯一的條件是在大型團體或組織中的個人,行為應該是理性的,即不管他們的目標是自私還是無私的,但他們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應該是有效率並有實際效果。
在本章和上一章中所提出的理論和實際論據,應該至少可以說明本書對大團體和小團體區別對待是合理的。這些論據並不想攻擊以前對團體行為所作的任何解釋,儘管看來需要以本書的理論對自發大型團體的一般解釋作進一步闡述。應該接受本書這樣的主要論點,即大型或潛在團體不會只因為作為一個團體它們有理由這麼做,就組織起來採取合作行動,然而小團體或者會這樣做。
本書的剩餘部份將着重研究大團體,並試圖證明大部份美國的大型經濟組織不得不建立一些特殊的制度,以解決其規模所帶來的成員問題。
<「副產品」和「特殊利益」理論>
……
8. 「被遺忘的團體」——忍氣吞聲的團體
現在已考察主要的經濟壓力團體,也略述了這裏提出的理論與非經濟團體和政黨的關聯,只剩下一種主要團體類型有待考察。可惜的是,人們對這類團體知之甚少,幾乎無話可說。剩下這類團體就是無組織團體,它們沒有進行遊說疏通,也不採取任何行動。這類團體最符合本書的主要論點,它們說明了本書的中心思想︰大型或潛在團體一般不會自發行動以強化其共同利益。此論點已在導論中說明,我們也必須以此來總結本書。那些沒有遊說疏通體、不施加壓力的無組織團體,可說是全國最大的團體,它們擁有某種最重要的共同利益。
農場季節工是有逼切共同利益團體的典型例子,它們沒有能申訴其要求的遊說團體。白領工人是有共同利益的大型團體,但沒有關心其利益的組織。納稅人是有明顯共同利益的巨型團體,但相對於其重要性卻無人代表他們的利益。消費者人數至少不會比社會中任何團體少,但他們沒有任何組織來與有組織或壟斷生產者的權勢抗衡[29]。和平符合民眾的利益,但這些民眾卻沒有任何遊說團體能與有時能從戰爭中漁利的「特殊利益」團體匹敵。防止通貨膨脹和經濟蕭條是極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但他們卻沒有表達這種利益的組織。
我們也不能指望這類團體會從團體行動而來的收益會高於成本,它們就會因此而組織起來或採取行動。如果某國人民以個人身份減少花費,也可能達到價格穩定這一共同利益,那麼他們為何還要在政治上組織起來,以防止通貨膨脹呢?幾乎沒有人會荒謬地指望經濟系統中的個人,會自願削減開支來阻止通貨膨脹,無論他們這樣做以團體成員的身份會從中得益多少。但是,有不少人卻理所當然地認為,同樣的個人在政治或社會事務中會組織起來行動,以強化其集體利益。經濟系統中的理性個人不會削減開支來制止通貨膨脹(或增加開支來制止經濟衰退),因為他知道,首先,光憑他個人的努力是無濟於事的;其次,他怎樣做也能在別人爭取到價格穩定的情況中獲益[30]。基於同樣的理由,在社會政治事務上,大型團體中的理性個人也不願意作任何犧牲,以實現他與別人共享的目標。因此,沒有理由假定大型團體會組織起來為共同利益而採取行動。只有當團體很小,或他們恰巧有其他選擇性誘因時,他們才會組織起來行動以實現其目標。
因此,有共同利益的大型無組織團體存在,與本書的基本論點頗為一致。然而,大型無組織團體不僅為本書的基本論點提供了論據,如果本書的論點正確,這些大型無組織團體也飽受書中形容的情況所苦。
[1] 經濟學家往往未為組織建立理論,但是也有從經濟角度分析組織理論的例子。例如,見Jacob Marschak的三份論文"Elements for a
Theory of Teams," Management Science, I (January 1955), 127-137,
"Towards an Economic Theory of Organization and Information," in
Decision Processes, ed. R. M. Thrall, C. H. Combs, and R. L. Davis (New York:
John Wiley, 1954), pp. 187-220, 及 "Efficient and Viable
Organization Forms," in Modern Organization Theory, ed. Mason Haire (New York:
John Wiley, 1959), pp. 307-320; R. Radner的兩份論文,
"Application of Linear Programming to Team Decision Problems,"
Management Science, V (January 1959), 143-150, 及
"Team Decision Problems," Annals of Mathematical Statistics, XXXIII
(September 1962),857-881; 還有C. B. McGuire,
"Some Team Models of a Sales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Science, VII
(January 1961), 101-130; Oskar Morgenstern, Prolegomena to a Theory of
Organization (Santa Monica, Calif.: RAND Research Memorandum 734, 1951); James
G. March and Herbert A. Simon, Organizations (New York: John Wiley, 195.8);
Kenneth Boulding, The Organizational Revolution (New York: Harper, 1953).
[2] Max Weber 提醒我們有時組織即使已經毫無意義,它依然可以維持一段時間,因為組織中的官僚需要靠它維生。見他的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rans. Talcott Parsons and A. M. Henders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7), p. 318.
[4] Leon Festinger, “Group Attraction and
Membership," in Group Dynamics, ed. Dorwin Cartwright and Alvin Zander
(Evanston, Ill.: Row, Peterson, 1953), p. 93.
[6] 慈善與宗教組織不必然預期會為其成員服務;這些組織還有其他重要的目標,無論其成員怎樣「需要」歸屬,或者受惠於這種歸屬。然而,這裏不打算詳細討論這些組織的複雜情況,因為本書打算專注於在經濟方面重要的組織。 這裏的重點與Max Weber討論的「聯合團體」有多少關聯,他形容一個聯合團體的「行動取決於以理性推動的協議」。Weber將與「聯合團體」相對的稱為「社群團體」,社群團體以個人情感及性關係等為中心,例如家庭。(見Weber, pp. 136-139, 及
Grace Coyle, Social Process in Organized Groups, New York: Richard Smith, Inc., 1930, pp.
7-9.) 本書建立的理論邏輯可擴展至社群、宗教與慈善組織,但該理論對研究這些團體卻不是十分有用。見pp. 61n17, 159-162.
[7] 亦即其成員。本書並不依從團體理論家使用之術語,他們將僱員稱為其工作組織的「成員」。這裏還是跟從日常的語法,例如,將工會的成員與該工會的僱員分開,會比較方便分析。同樣,工會成員會視作其工作的公司之僱員,但該公司的成員則是一般股東。
[8] R. M. MacIver, “Interests,"
Encyclopaedia 01 the Social Sciences, VII (New York: Macmillan, 1932), 147.
[9] Arthur Bentley,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Evanston, Ill.: Principia Press, 1949), p. 211. David B. Truman 有類似看法;見其The Governmental Process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58),
pp. 33-35. 參見Sidney Verba, Small
Groups and Political Behavior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 12-13.
[10] Raymond Cattell, “Concepts and Methods
in the Measurement of Group Syntality," in Small Groups, ed. A. Paul Hare,
Edgard F. Borgatta, and Robert F. Bales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55), p.
115.
[11] 當然,任何組織通常會分為不同的次團體或派系,它們之間互相對立。但這並不削弱此處組織是為成員共同利益而存在的假設,因為這一假設沒有否認團體內部衝突的存在。一組織中互相對立的團體通常也有某些共同的利益(若非如此,為何他們還要維持這一組織呢?),次團體或派系的成員之間也有他們自己不同的共同利益。他們確實會有打倒其他次團體或派系的共同目標。故此,這裏的觀點並非否認團體或組織內部的衝突,因為它只在組織服務一共同利益時才視之為一個單元,而在分析派系鬥爭時,相關的單元則是不同次團體。
[12] 見 J. M. Clark, The Economics
of Overhead Cost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23), p. 417, 及 Frank H. Knight,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21), p. 193.
[13] Edward H. Chamberlin,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6th e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0), p.4.
[14] 更詳細的相關討論見Mancur Olson, Jr., and David McFarland,
“The Restoration of Pure Monopoly and the Concept of the Industry,"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LXXVI (November 1962), 613-631.
[15] Robert Michels 在其經典的研究中聲稱「無法想像沒有組織的民主」,「組織原則對群眾政治鬥爭絕對是不可或缺」。見其Political Parties,
trans. Eden and Cedar Paul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1959), pp. 21-22. 參見Robert A. Brady, Business as a System of Power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43), p. 193.
[16] Alexander Heard, The Costs of Democracy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60), esp. note 1, pp.
95-96. 譬如,在1947年國家製造業協會花費超過4.6百萬美元,而在一段較長時間內,美國醫學會花費同樣數量的金錢在一場反對強制醫療保險的運動上。
[17] 「假如有朝一日真相大白…...會發現不同形式的遊說,原來是一盤數以十億美元計的生意。」U.S. Congress, House, Select Committee on Lobbying
Activities, Report, 8Ist Cong., 2nd Sess. (1950), 引自 the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Almanac, 8Ist Cong., 2nd Sess.,
VI, 764-765.
「在市場經濟,所有經濟活動都是在個人的意向或物質動機下出現。當經濟活動擴展至企業團體時,亦是如此。
「即使一個經濟體系以社會主義的基礎來組織,上述情況仍是如此……利益的結構及其相關狀況或會改變,可能要用其他方法來追求利益,但這根本的因素依舊相關。自然也存在依靠意識形態推動以滿足他人利益的經濟活動,但可以更為肯定的是,大眾並不會如此行動,從經驗中歸納出來的結論是,他們不能也不會這樣做。
「在市場經濟中,追求盡量多的收入是所有經濟活動的必要驅動力。」(Weber, pp. 319-320.)
Talcott
Parsons與Neil Smelser更進一步,他們理所當然認為社會中的「表現」,與當中的「獎勵」及「懲罰」相稱。見其 Economy and Society
(Glencoe, Ill.: Free Press, 1954), pp. 50-69.
[21] 此一簡單定義有兩點與現在的討論相關。第一點是大部份集體物品只能根據特定的團體來定義。一種集體物品屬於一團體,另一種集體物品屬於另一團體;一種集體物品可令全世界受惠,另一種集體物品只令兩個人受惠。而且,有些物品是一團體的集體物品,同時是另一團體的私人物品,因為某些個人可被排除在使用這些物品之外,其他人則不能。例如遊行,對住在高樓大廈,能夠觀賞遊行沿路的人來說,是一種集體物品,但對只能購票在路旁觀眾席欣賞的人來說,則是私人物品。第二點是當定義了相關團體,與Musgrave的定義一樣,此一定義將集體物品的特徵表現為不可能將潛在使用者排除在外的物品。採取這種方法的原因是,不同組織生產的集體物品似乎都不可能排除他人使用。確切地說,有些集體物品在物理上是可以排除他人使用的。但是,如Head已展示的,不需要令排除他人使用在技術上不可能;只需要使之不可行或不合算即可。Head 也最清晰地說明了,不可排除性是傳統理解公共物品的兩種元素之一。他指出,另一元素是「供應的共同性」。一件有「共同性」的物品意味着,只要它能供應給一個人,那它也能輕易或免費地供應給其他人。與「共同性」相對的例子是Samuelson的純粹公共物品,後者指一件物品在個人額外使用下,不會減少對其他人的供應。本章稍後部份會指出,最少一種這裏研究的集體物品並沒有共同性,而很少集體物品的共同性會令它可稱為純粹公共物品。不過,大多數這裏研究的集體物品都表現出相當的共同性。關於公共物品的定義及重要,見John G. Head, "Public
Goods and Public Policy," Public Finance, vol. XVII, no. 3 (1962),
197-219; Richard Musgrave, 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 (New York: McGraw-Hill,
1959); Paul A. Samuelson,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Diagrammatic Exposition of A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及 "Aspects of Public Expenditure Theories," in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XXXVI (November 1954), 387390, XXXVII
(November 1955), 350-356, and XL (November 1958), 332-338. 對公共物品概念用法稍有不同的意見,見Julius Margolis, "A Comment on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XXXVII (November 1955), 347-349, 及Gerhard
Colm,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s”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CLXXXIII (January 1936), 1-11.
[22] 對一個團體的公共物品並不需是一定代表社會整體的利益。正如關稅是尋求它的產業之公共物品,取消關稅卻是該產業產品消費者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概念應用於政府亦是如此,如軍事開支、關稅或入境限制,對一個國家是公共物品,對另一國家卻可能是「公共危害」,它們也可能對整個世界帶來壞處。
[25] 尤其見Chester I. Barnard, 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8), chap xi, “The Economy of
Incentives," pp. 139-160, 及同作者之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8), chap. ix, “Functions
and Pathology of Status Systems in Formal Organizations," pp. 207-244;
Peter B. Clark and James Q. Wilson, “Incentive Systems: A Theory of
Organization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VI (September 1961),
129-166; 及Herbert A. Simon,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New York: Macmillan, 1957), esp. pp. 115-117. 我受惠於Edward C. Banfield關於社會誘因及組織理論的有用建議。
[26] 除了貨幣與社會誘因,也有性誘因、心理誘因、道德誘因等等。所有這些誘因只能在它們是或者能用作選擇性誘因時,才能令一個潛在團體去追求集體物品。也就是說,這些誘因區別了支持為了共同利益而行動的人,及沒有這樣做的人。即使是道德態度決定一個人是否為團體而行動的情況,最重要的依然是那道德反應是一種選擇性誘因。如果一個人在背離自己的道德價值觀時會產生罪惡感,或者自尊受創,他會為團體價值作貢獻;對於其他並非如此的人,道德價值觀並不能動員一個潛在團體。重複一次,重要的是那種道德態度只能在提供選擇性誘因的情況下動員一個潛在團體。因此,信奉一種要求犧牲以為集體價值的道德價值觀,並不與本書的分析相抵觸;可以說,本書的分析表明需要這樣的道德價值觀或其他選擇性誘因。但是,本書並沒有將這樣的道德力量或誘因,用作解釋任何團體行動的研究例子。原因有三︰一,幾乎不可能以事實證據來證明任何人行動的動機;也絕不可能確認某人在特定情況下是因道德還是其他原因而行動。故此,依賴道德解釋會令理論無法得到驗證。二,根本不需要這樣的解釋,因為有其他足夠理由解釋所有本書考慮的團體行動。三,大多數有組織的壓力團體都明確地為自己而非他人的利益行動,在此情況下不可能將團體行動歸因於任何道德價值觀。因此,討論團體行動的道德動機或誘因,不是為了解釋任何團體行動的例子,反而是表明它們的存在並不與本書提出的理論抵觸,甚至可能支持本書的論證。
在家庭與友誼團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性誘因與心理誘因,也可以邏輯地以本書的理論框架分析。另一方面,「情感」團體如家庭與友誼團體,一般可以不同類型的理論得出更有用之分析,因為本書所用的分析並未為分析此類團體提供許多灼見。有關「情感」團體的特徵,見Verba (note 12,
above), p. 6 and pp. 142-184.
[27] 然而,還有另一種社會壓力偶然會有影響,那就是由大眾傳媒而非個人友誼產生的社會壓力。假如潛在團體成員不斷受有關滿足共同利益之價值的宣傳轟炸,假以時日他們或會產生類似出現在個人接觸團體的社會壓力,這種社會壓力或會有助於潛在團體爭取集體物品。一個團體只有在有組織地行動時才可以出錢支持這些宣傳,而它在未經宣傳之前未必能組織起來;所以這種社會壓力通常不足以單獨令一個團體追求其集體目標。例如,似乎不可能看到單以宣傳可以成功說服農民自願減少產出,除非另有資金支持這種宣傳。因此,這種由大眾傳媒產生的社會壓力似乎不大可能成為鼓動追求集體利益的重要獨立來源。除此之外,正如我們之前強調過,即使是擁有所有情感忠誠的國家,也不能在沒有強制下維持。故此,大部份私人團體似乎更不可能單以社會壓力來維持。
[28] 主要是追求經濟目標的組織,如工會、農業組織及其他壓力團體,通常會聲稱它們服務團體所屬的利益,而不是辯稱自己是幫助他人的慈善團體。故此,沒理由預期這些「利益團體」成員會經常放棄他們自己的個人利益。本質上自私的團體利益通常不會吸引那些完全利他的成員,所以在這裏研究的組織中,自利行為可能相當普遍。關於在政治中自利行為相當普遍的精闢討論,見James M. Buchanan and Gordon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2),
pp. 3-39. 參見Anthony Downs的有趣著作,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1957),
pp. 3-35.
[30] 任何經濟體系的個人都有能力只靠增加或減少花費阻止經濟蕭條或通貨膨脹,個人卻毫無誘因這樣做這一點,我是從William J. Baumol, Welfare
Economics and the Theory of the Stat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2), pp. 9599得知。參見Abba P. Lerner,
"On Generalizing the General Theor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L (March
1960) 121-144, esp.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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