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自鮑曼,《自由》,<導言>,吉林人民,導言頁1-11。
導言
「每個人都可以暢所欲言,這樣的國家才是自由的。」這種說法我們不僅經常使用,而且常常聽到別人提及,所以,我們從未靜下來思考它的含義。就我們的理解力而言,這種說法是顯而易見、不證自明的,並不會帶來任何問題。在一定意義上,自由就如同我們所呼吸的空氣,我們不會探究這種空氣到底是甚麼,也不會花時間探討它、爭論它或者思考它。換句話說,除非到了我們身處人群擁擠、通風不暢的房間中而感到呼吸困難的時候,我們是不會想到空氣的。
這本書將會向我們展示,那些我們自以為清楚明確的自由概念(如果我們的確考慮過自由的話)是遠非如此的,而我們所熟知的自由的含義不過是最常運用(而且是濫用,如我們接下來就會發現的)的自由概念的那種含義。自由的發展經歷了漫長、曲折而複雜的歷史,而人們卻很少對之加以回顧。自由仍然是種模糊不清的概念,其模糊性遠遠超過我們所樂於承認的。簡而言之,自由含義的複雜性超過我們的想像。
讓我們暫且回到開頭的那種說法上去,仔細看看它到底能夠告訴我們甚麼?
首先,它告訴我們,在自由的條件下,我們可以做在其他條件下不可能做到或者要承擔很大風險才能做到的事情。我們可以隨心所欲,而無需擔心受懲罰、進監獄、遭折磨或者被逼害。然而,我們要注意,這種說法並未言及我們的行為將帶來怎樣的結果。「自由國家」(free country)既不確保我們的行為必將達成所願,也不保證我們的言語一定會廣受認可。事實上,這種說法所默認的不過是,我們的言論並不以充滿真理和智慧作為得以表達的前提,我們的行為也並不以合情合理、中規中矩作為存在的要件。
這種說法還告訴我們,生活在自由國度中的人要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事。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追求(運氣好的話還能實現)自己的目標,但同時也有自由去犯錯誤。事情的發生總是因果相循的,就如同一攬子的交易。因為自由,你可以確信沒有人能夠阻止你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但是,對你想做的事情和你所做過的事情,你卻不能確定它們必將給你帶來預想中裨益,也不能保證自己一定會從中得到甚麼好處。
開頭那種說法同時暗示,對於自由的達成和保持,唯一重要的因素就是「自由的社會」,即由自由的個體所組成的社會。這樣的社會允許你按意願行事,且不會因此而遭受懲罰。不過,這樣的說法會帶來誤解。雖然不予禁止或不受懲治確實是個人按其意願行事的必要條件,但並不是充分條件。你有自由隨意地離開這個國家,可你卻沒有錢買車票;你有自由學者自己所鍾愛的相關技能,可你卻發現在這個領域中並沒有你的一席之地;你可以希望從事你感興趣的工作,可你卻發現這樣的職位並沒有空缺;你可以暢所欲言,可你卻發現沒有辦法找到人聽你傾訴。所以,自由絕不僅僅是不受限制。一個人要做成事情是需要資源的。開頭的說法並沒有承諾提供這些資源,而只不過裝作——錯誤地裝作——這一點無關緊要。
再用心想一想,你會發現開頭的說法所要傳達的另一層寓意。對這一層寓意,開頭的說法既未予肯定也未予否定、既沒有明示也沒有暗示,而是簡單地把它當作理所當然、無所爭議的公設。這一公設就是︰一旦有了機會,毫無疑問人們必將「說想說的話」、「做想做的事」。換言之,人類彷彿「生來」(by nature)就是其自身行為和思想的真正源泉與主宰,只要有自由裁決的權利,每個人都將依照自己的主觀意圖隨意塑造和確定自身的思想和行為。
在人們的腦海中有這樣一種印象(image),即個體的行動是受其動機引導的,都是有意圖或有目的的行動,每個人相應地是其行動的「作者」(an author)。這種印象在人們看來是理所當然的,因為這一點已成為社會中為人們普遍深信不疑的常識。這確實是我們所有人思考他人及其行為時的方式。我們會問自己︰「他是甚麼意思?」「他在追求甚麼?」「他這麼做目的何在?」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的假定行動是行動者的意圖和目的的結果,所以,要理解行為,人們只需要弄清行動者的意圖和目的即可。既然我們相信一個人的動機是其行動的動因,我們也就認為該行動的責任應完全由行動者本人單獨承擔(前提是他或她並非被逼行事,也就是說他們是自由的)。
在我們看來,由於得到了常識(即其他所有人的觀念)的支持,我們的信念好像的確有根有據——甚至是不言而喻——以至於我們從來未對其正確性產生過疑問。我們並未探究這些信念最初是怎樣產生的,以及經由何種經驗證明了這些信念的確實可靠性。所以,我們很有可能忽視了這些信念是與我們社會本身所特有的一些屬性之間的關聯,我們的社會是西方的、現代的、資本主義的社會。我們可能、而且也確實從未意識到︰不斷地為我們的信念提供新證據的種種經驗,都來自於我們這種特殊的社會為人們生活所設定的法律制度。正是這一特殊的法律制度,把每一個單獨的個人都指定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主體,主張個人(而且是單獨的個人)對其行為負責,同時將行動界定成以行為者的行為意圖作為其終極原因和解釋的一種活動。而且,這一特殊的法律制度,恰恰是運用了行動者為其行動設定的目的來解釋所發生的一切。能夠支持我們信念的那些經驗當然並不是來自於法學理論(我們中的大多數人對其聞所未聞),而是源自我們遵守法律規定所進行的那些實踐活動︰每個個體均以其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事情無時無刻不在我們的周圍發生着、重複着,所以,我們根本沒有機會發現其獨特之處。我們只是把它看作某種顯示了「事物本性」(the nature of things)的、普遍存在、永恆不變的「本質屬性」(essence)事物。
社會學在其發展的絕大多數歷史時期中,並不比我們上述常識性信念或支撐這些信念的那些人為的社會現實更具有普世性。社會學最初形成於現代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歷程、以及由於這些發展而提上日程的種種社會問題。這種歷程可以說是經過提前包裝(pre-packed)和提前解釋的(pre-interpreted)。換句話說,這些歷程是和所有常識性信念一體的,正是這些常識性信念用其獨特而牢固不變的方式,使得各種歷程更容易得到理解和接受。這就不難理解為甚麼當社會學家試圖按照秩序和系統的模式思考社會運作的時候,往往傾向於把社會常識當作公設來遵循。這些社會常識包括︰個體「通常」是其行動的源泉,行動是由行動者的目的和意圖決定的,行動者的動機是解釋其行動的最終原因。每個個體的自由意志以及獨一無二的特性都被視為一種「純粹的事實」(brute facts),一種源於本性的產物,而不是特定社會安排的結果。
社會學家的注意力轉向了「不自由」(unfreedom)而非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上述公設的社會常識造成的。假如自由是源於本性的產物,那麼,「不自由」就必然是一種人工的創造物,是出於某種社會安排的產物。由此,「不自由」引發了社會學家濃厚的興趣和關注。所以,在社會學奠基者們留給我們的豐富遺產中,我們發現「自由」這個詞是比較少見的。在社會學理論的主體中,有關於自由的「社會調控」(social conditioning)的認真思考是極其有限、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社會學家們的大部分興趣和深刻的思考集中於所有人為因素上,包括「社會約束」(social constraints)、壓力、影響力、權力、脅逼等等,這些都對我們證明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然的恩賜構成了障礙。
對社會學不關注自由本身、而把注意力轉向自由所受到的種種限制這一點,我們並不感到驚訝。有關自由意志的公設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環顧四周,社會學家也和普通人一樣,都會不自覺地注意到人們的行為是有規律的、是遵從着一定的模式的,是可以對其行為進行大體預測的。而且,社會作為一個整體也有一定的規律性——某些事情發生的概率遠比其他事情發生的概率要高。所以,如果社會中每一個個體都是獨一無二的,每個人都追求着自己的目標,踐行着自己的自由意志,那麼,這種社會的規律性由何產生呢?事實上,我們所假定的自發形成的人類行動,顯然並不是隨機任意產生的,這其中似有玄妙。另外,社會學家們還有一些更為實際的考慮,也為他們着手進行「自由前沿」(frontiers of freedom)的探索增加了幹勁。同啟蒙時期的其他思想家一道,社會學家不僅希望探索世界,而且想把她變成更適於人類生活的居所。從這一角度看來,個體的自由意志是一種喜憂參半的恩賜。如果每個人都只追求自己的個人利益,那麼,公共利益必將被忽視。如果個人自由是無法迴避的,那麼,我們就應當特別地關注和認真地研究如何有效地保持社會整體的秩序。而且,我們還要探究各種途徑以期緩解、平息進而完全消除某些(具有社會性危害的)個人意圖。可見,研究自由種種限制的濃厚興趣在認知性和規範化兩方面都同時具有其理由。
正是出於上述原因,社會學首先是作為一門「不自由的科學」發展起來的。作為一種科學調研的獨立項目,幾乎每個社會學研究方案的主要關注點都在於︰為甚麼即便在自由的狀態下,人類個體仍然按照一種近乎規律化的、而且或多或少按照一種恆定的方式來行動呢?換種說法,如果從規範化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那就是︰要促使所有自由的個人的行動趨於同一特定的方向,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人類世俗社會的圖示是由階級、權力、統治、權威、社會化、意識形態、文化和教育等概念標注繪製而成的。所有上述概念及其相近概念的共同之處在於,它們都含有外部壓力的觀念,同時這種外部壓力會限制個人意志或者影響個人的實際(不同於預期)的行動。上述概念所具有的另一共性就是,它們改變了個體行為的方向,即個體行為偏離個體在沒有受到外部壓力影響時所能採取的行為方向。把上述談及的各種概念綜合起來,就能夠解釋為甚麼宣稱按照自身動機和利益行事的個體的行為會顯現出非隨機性和規律性。有一點我們應當記住,個體按照自身動機和利益行事的主張並不是社會學研究和解釋的對象,而是社會學論述中一種自明的公設。
人們可以把源自外部的個體壓力相關的概念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概念解釋了一系列的「外部約束」,這種約束就像一塊待雕的大理石板對雕刻家的想像力所帶來的那種自然而切實的抗拒。外部約束就是一些個體之外的現實因素,它們將個體的意圖區分為切實可行的與不切實際的,把個人希望通過其行動而達成的境況區分為很有可能性和不大有可能性的。個人仍然可以自由地選擇其目標,然而,他那在諸多良好意圖指導下的各種努力,一旦撞上了權力、階級和暴力機關的銅牆鐵壁,就只能歸於消弭。第二大類概念是與個體傾向於「內化」的那些制約力相關。通過各種培訓、演練、指導或者周圍人們所樹立的榜樣,個人的動機、期望、意願和抱負都會按特定的模式形成,所以,他們行動的方向從一開始就不是完全隨機的。這種「非隨機性」(de-randomization)是由「文化」(culture)、「傳統」(tradition)或意識形態(ideology)等概念帶來的。所有這些概念都包含這樣的設想︰即種種觀念和動機所產生的社會結果是要分為不同等級的。所有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但是某些人的意志比其他人的意志更為自由︰有些人自覺不自覺地履行了教育者的職能,他們逐漸地向他人灌輸(或者改變)認知傾向、道德價值和審美偏好,同時把一些共享的觀念推介給他人,從而影響其行事的意圖和實際的行動。
所以,人類的行動是受超個體的力量調節控制的,這種力量或者明確地來自於外部(作為約束),或者在表面上出自於內部(作為人生規劃或者良知)。運用這些力量就完全能夠解釋我們所觀察到的人類行為的非隨機性。所以我們無需修改我們最初的公設,即把人類視為具有自由意志的個體,這些個體依照自身的動機、目標和興趣來決定採取何種行動。
讓我們再回想一下,社會學最初是作為對某種特殊類型社會的反思而出現的,該種社會直到現代才在西方確立起來,並且與資本主義的發展相伴生。所以,有人提出一種猜想,即人類作為自由個體的聯合是與該種社會所獨具的特性密切相關的(而不認為人類作為自由個體的聯合是人類整體共有的普遍性特徵)。我們不能斷然否定這一猜想。如果這種猜想屬實,那麼,自由個體恰恰就像它所歸屬的社會一樣,是一種歷史的創造物。而且,與許多社會學家所設想的情況相比,此種社會與作為其成員的自由個體間的關係將更為牢固,同時,這種關係對二者而言更是必不可少的。社會所具有的這種相關性並不僅僅在於為個人追求設立障礙以及對個人動機實行「文化管制」(cultural regulation)或「意識形態導向」(ideological direction)。社會還要更適合於使人類作為自由的個體而存在。該種社會所要創建的不僅僅是自由個體的活動方式,而且還要確認男性和女性同樣具有自由個體的身份。
從局限於特定的歷史和空間性經驗範圍的話語(discourse)出發,我們難以發現和理解同樣局限於這一範圍內的自由個體屬性的影響。到底有多難,你我其實都是最適於做出評判的人選。我們實在無法想像︰一個把全部身心用於確立社會對自身的認同、追求自我幸福及滿足的人,會是一個以「非個體」形式存在的、無法進行自由選擇的人。這種人無法與我們的生活經驗產生共鳴。他在我們的眼中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怪物。
然而,歷史學和人類學的研究不斷提供的各種證據表明,我們這種「天生的」(natural)自由個體不僅是相當稀少的物種,而且不過是存在於一定區域內的現象。自由個體的形成,必須要具備一系列特殊的客觀要素。而且,只有當這些特殊要素持續不變時,自由個體才能得以存活。自由個體,遠遠不是一種人類的普遍狀態,而是一種歷史和社會的創造物。
我們可以把上文中的最後一句話看作是本書的中心論題。可以說,本書寫作的意圖就在於化「熟悉」為陌生,就是要把我們通常視為理所應當的個體自由(而且認為個體自由即便受到損壞或阻撓也仍會一直存在)看作一個謎,看作一種必須經過說明解釋才能夠理解的現象。本書的要旨就是要指出︰由於個體自由是隨特定類型的社會而產生的(而且也可能隨之消失),所以,我們絕不能夠、也不應當將其視作當然之物。
我們將看到,自由只有作為一種社會關係時方能存在。自由不是一種所有權或個人對自身的佔有,而是一種與個體間的某種差異相關的屬性。只有把它看作過去或現在某些狀態間的對立物,自由才具有意義。我們也將看到,自由個體的存在不僅標誌着特定社會內部一種身份地位的分化,而且對於穩定和再生產這種分化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們將看到,自由得以廣泛傳播以至於成為一種普遍的人類生活狀態,在人類的歷史中還是一種頗為新鮮的事物,而其產生是與現代化及資本主義的出現密不可分的。我們也將看到,只有當自由已經具有與資本主義社會的生活狀況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特殊意義時,它才能夠聲稱具有了普遍性。而且,自由所特有的現代涵義——「掌握自己命運的能力」(ability to master one’s own fate)——從其誕生之日起,就一直與人們對社會秩序這一人造物的種種成見緊密相關,這些成見實是現今時代最別具一格的特徵。
我們將看到,在我們的社會中,自由既是進行社會整合和社會體系再生產所不可或缺的條件,又是社會整合方式及體系「運作」方式不斷再造出來的條件。個體自由是連接個體生活世界與社會及社會系統之間的中心環節,這種中心性位置的確立原本來自於生產領域和權力領域,近來已經轉入了消費領域。在我們的社會中,個體自由首先是作為消費者的自由,這種消費者自由以高效運作的市場存在為基礎,而反過來它又是確保市場存在的條件。
最後,我們將探討,這一形式的自由對社會現實的其他維度,尤其是對當代政治的特性和國家職能所具有的重要影響。我們將探討,隨着個體自由日益穩固地確立為消費者的自由,國家將逐漸疏離其所關注的傳統性內容的可能性。國家所關注的傳統性內容一方面在於資本和勞動力的「再商品化」(recommodification),另一方面在於其統治結構的合法性;前者將日益減少其與體系再生產之間的關聯性,後者將在消費者市場中以非政治形式得到解決。我們將探討的第二種可能性是傳統國家職能的不斷消退與國家不斷擺脫社會與民主的控制而獨立這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我們將試圖把形成中的社會協調作為一套獨立的體系來理解,而非把它看成一種初期的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病態解體形式或其他的晚期病症。我們還將簡要地考察一下現代社會的共產主義形態的內部邏輯,以及由於消費者自由缺失而給個體所帶來的困境。
第四章(節錄)︰
http://cycloaddition.blogspot.com/2011/12/blog-post_7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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